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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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城管局发〔2024〕11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4-08-12生效日期:2024-09-11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完善管理方式,促进诚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服务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中标服务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项目为公共环卫服务项目,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广场、公园、机场、交通站点等内部环卫服务项目。本办法规定外的其他环卫服务项目,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行业管理,并承担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行政许可工作。

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服务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涉及跨界运输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及其设施,按辖区负责原则由其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运行和环境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有关规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引导服务企业完善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分类规范使用车辆、设备及分类标识,做好辖区生活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处置能力的统筹建设。

第二章 服务企业的确定方式

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作业能力达到总作业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工具,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过程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车辆使用权证明;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和厨余、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等的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污水、沼(以下部分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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